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稱可保權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無效。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保險利益主要表現(xiàn)為貨物本身的價值,也包括與貨物本身價值相關聯(lián)的運費、保險貨、關稅和預期利潤等。
2.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險人只對承保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而對保險責任范圍外的風險造成的風險標的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3.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內,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買賣雙方互不欺騙隱瞞,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投保人在投保時則應將自己知道的或通常業(yè)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判斷是否同意承保,或決定承保的條件,被保險人還必須在保險合同中保證要做或不做某種事情,保證某種情況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證履行某一條件。例如,被保險人保證不用15年以上船齡的舊船裝運貨物等。我國《海商法》有下列規(guī)定:如果被保險人故意未將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4.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稱損失賠償原則,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但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或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
5.代位追償原則
代位追償原則(the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指當保險標的物發(fā)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了損失賠償責任后,有權在其已賠付的金額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者責任方要求索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