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戶口需要怎樣的手續(xù)
在我國夫妻雙方離婚后,分戶口需要以下的手續(xù):1、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2、由本人向遷入地提交本人身份證、遷移證件等相關材料,深表遷入;3、離婚分戶口需要的其他手續(xù)。離婚分戶口需要怎樣的手續(xù)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nèi),農(nóng)村在十日以內(nèi),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