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 項目名稱:
發(fā)證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止
到貨口岸: 合同號:
序號 貨 名 規(guī)格 數量 單位 金額 幣制 主管海關審批征免意見
1
2
3
4
備注
注意事項: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貨物分口岸進口的,應分別填寫,一份合同內貨物分期到貨的,應向審批海關申明,并按到貨期分填此表。
2.此表中“項目名稱”欄應按減免稅項目填寫,如:技術改造、世行貸款等。
3.貨物進口時應向海關交驗本表,復印件無效。
4.自簽發(fā)之日起半年內有效,逾期應向原審批海關申請展期或退單。
5.經批準進口的貨物,如擬移作他用、轉讓或出售,原申請免稅單位應事先報請原批準海關核準,并應依法補稅;否則,海關將依法處理。 審批海關簽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核放海關批注
負責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