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什么情況下能辭退員工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能過失性辭退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其他。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以非過失性辭退:不能勝任工作,培訓或調(diào)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新工作;其他。單位在什么情況下能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wù)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