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韓之間的貿易逐年增長,勢頭很猛,韓國是中國主要的貿易伙伴之一。中韓之間的貿易結算基本上通過信用證方式結算。因此過去數年以來,僅僅筆者就參與了數起中韓之間與貿易結算有關的信用證糾紛。因此介紹韓國最高法院的信用證重點判例,不但于理論上有借鑒意義,于當前的貿易實務也是很有必要的。一、韓國最高法院的信用證重點案例
(一)1996年的判例 1.事實概要1991年9月和10月,巴黎國民銀行漢城分行(the seoul branch of the paris national bank) 接受了新漢國際公司(shin ha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的開證申請,開立了5個不可撤銷的信用證的受益人為新路特斯有限公司(newroots ltd), 受益人是開證申請人在香港的分支機構。信用證根據ucp400開立。該信用證由本案被告漢尼銀行(hanil bank)做了保兌。保兌行作為上述開證申請人的還款擔保人和開證申請人以及開證行分別簽訂了協(xié)議。信用證的通知行和議付行限定為開證行的香港分行。該通知行將信用證的開立通知了受益人。受益人隨后向議付行提交了有關單據,同時要求議付行開立背對背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的額度大約和主信用證相等。議付行依照受益人的申請開立了該背對背信用證,該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為查爾斯國際公司(charles international ltd),該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又要求紐約的法美銀行(french american banking co)進行議付。背對背信用證的議付行將由背對背信用證項下的議付款付給了背對背信用證的受要求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