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類采購服務類項目同一供應商法人委托了兩個不同的授權代表遞交了兩份不同的投標文件,應如何處理?
同一政府采購項目中,一家供應商只能提交一份響應文件。上述情形中的兩份響應文件均應作為無效響應文件。
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公示都得發(fā)嗎?
我們在招投標活動中,基于其公平、公正與公開原則,招投標過程中通常必須在不同的階段公開項目信息,來接受投標方、相關利害關系人及社會大眾的監(jiān)督。而通常爭議最大的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公示更需要及時公開信息。但是事實上不是所有項目都需要同時進行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公示,那么我們如何根據項目分類去走正確合規(guī)的招標流程呢?可以告訴您,我們可以根據項目性質的不同去決定要不要發(fā)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公示。
一、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標結果公示無要求。
二、 政府采購項目。沒有中標候選人公示,只有結果公告。
三、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是既需要進行評標結果公示,又需要進行中標結果公告的。
四、 在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進行招標。評標結束之后應當及時公示中標候選人并發(fā)出中標結果公告。
因此,我們在招投標過程中,遇到符合以上四種情況的時候,需要發(fā)的中標候選人公示與中標結果公示就盡快公布信息,走合法合規(guī)的招投標程序,避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