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分為下列三種提單:
一是記名提單(straight b/l),即列明收貨人姓名的提單。我國《海商法》規(guī)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承運人必須向提單載明的收貨人交付貨物。
記名提單在國際海運貿易中使用并不廣泛,一般只在運送個人物品、展覽品時用。(第一單tt 收貨人就直接是客戶的名字,沒意識到潛在的危險性:在沒有收款保障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做記名提單。)
在許多國家,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jīng)失去了貨權的控制力。就像空運提單一樣,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即便是信用證結算,開證行都不愿意接受記名提單,所以一般信用證都規(guī)定為:to order這樣的空白抬頭的提單,由此來控制和掌握貨權。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記得記名提單的不可轉讓特質,還要記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jīng)失去了貨權的作用。”這是至關重要的一點!概念一定要記得全面,才不會給工作帶來差錯和損失。所以,假如只收30%貨款,且是后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貨人提單,即記名提單的話,一旦客戶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當然,如果對客戶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二是不記名提單(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單收貨人欄內不列明姓名。此類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承運人憑單放貨。
不記名提單上不列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誰持有提單,誰就可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承運人交貨是憑單不憑人。
提單上在收貨人一欄注明的是:to the order
三是指示提單,即按提單載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是當前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單。
1、憑銀行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憑收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憑發(fā)貨人指示。即提單收貨人欄填寫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運人在提單背面空白背書。這種提單亦可根據(jù)信用證的規(guī)定而作成記名背書。托收人也可不作背書,在這種情況下則只有托運人可以提貨,即是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
而所謂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行為。
目前,對于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承運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放貨,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放貨,無論貨物放給哪一方,正本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運人追究無單放貨的違約責任。這點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都是統(tǒng)一的。但在記名提單的情況下,如果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將貨物交付給記名人,記名提單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運人主張違約責任呢?目前理論和實踐都存在否定的傾向。
綜上所述,各國內貨主單位應當充分認識記名提單的危險性,對貿易買方要求簽發(fā)以其為收貨人的記名提單不能隨意答應,以確保在信用證等方式結匯受阻的情況下,對承運人無單放貨追究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