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期勞動合同離職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無限期勞動合同離職的法律規(guī)定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勞動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離職,可以在三十日后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行為導致勞動者離職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無限期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離職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的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