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放棄與行使應該如何理解
在我國關于繼承權的放棄與行使應該的理解如下:1、繼承權的放棄是指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享有繼承權的人,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待該意思表示到達其他繼承人時,立即生效的單方法律行為。2、繼承權的行使是指在前述的同等條件下,作出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行為。繼承權的放棄與行使應該如何理解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