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是英語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縮寫,同fob一樣,是國際貿(mào)易中最常用的價格術(shù)語。在我國,有人稱此術(shù)語為“到岸價格”。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亟待改進!這種稱呼,容易使人誤解為貨物滅失的風險是在卸港才由賣方轉(zhuǎn)移給買方的。 國際商會(icc)在其第460號出版物,即《incoterms1990》中曾規(guī)定;賣方必須負責租船、訂艙,在貨物裝船后取得cleanb/l;訂立貨物保險合同,支付保費,取得保險憑證;自負費用和風險,辦理貨物的出口清關(guān)手續(xù)。從表面上看,c.i.f的買方除了付款贖單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貨。 但仔細分析一下,不難發(fā)現(xiàn)其中的奧妙。《incoterms1990》中,賣方只須按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而“通常條件”是一個事實問題。對賣方而言,“通常條件”即是低廉的運費。因此,他可以不顧船東的信譽、船舶的狀況,只要貨物能裝上船就萬事大吉。賣方只須按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picc貨物保險中的平安險(fpa)。至于加保戰(zhàn)爭險、罷工險等,買方須通知賣方,并自負費用。老實說,象c.i.f這種憑幾張紙打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譽良好的賣方交易,是什么事都有可能發(fā)生的。許多國際騙子,利用買方的松懈,鉆c.i.f這種貿(mào)易方式的空子,到處招搖幢騙。 文件詐騙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災,該國通過港商與中國糧油進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簽訂了一份8千噸大米的買賣合同,c.i.f價約為170萬美元。信用證開出后,港商將全套制作精美的單證在日本一家銀行順利結(jié)匯,提單由巴西一家班輪公司簽發(fā),承運船名為羅里達號。然而,羅里達號卻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貨。后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其實在簽單日該船尚在歐洲營運。結(jié)果,孟加拉政府自認倒霉